山东临沂一名女子谭某在游泳馆更衣室偷拍多名女性,其中包括未成年人,并将照片发给丈夫刘某。刘某对这些照片进行了点评并纵容谭某继续拍摄。二人因此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和罚款一千元的处罚。

8月21日,小楠(化名)反映称,8月6日晚8点多,她和13岁的妹妹到兰陵县一家游泳馆游泳时,一名小女孩告诉她们有人在偷拍。小楠立即找到该女子,对方承认偷拍并向她们道歉,请求不要报警。警方随后赶到现场,将涉事女子带回派出所,并要求小楠和其他几名女性顾客配合调查。经核实,包括小楠及其妹妹在内的五名女性被偷拍,且偷拍行为已持续一个月左右。警方还发现,该女子将偷拍的照片发送给了她的丈夫。

兰陵县公安局对谭某(34岁)及其丈夫刘某(36岁)均作出行政处罚。决定书显示,自2026年7月以来,谭某多次在游泳馆淋浴间、更衣室使用手机拍摄多名女性隐私照片,其中涉及未成年人。谭某将部分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刘某,而刘某则对这些照片进行点评,默许并纵容谭某继续拍摄。这一行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。

游泳馆负责人董先生表示,涉事女子是6月底来馆内学习游泳,7月21日左右办了月卡。他表示会为遭偷拍的当事人退款,并已在淋浴间贴上“禁止打视频、录像偷拍”等警示标志,计划给女淋浴室加装帘子。兰陵县东关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,此事警方正在处理中,具体情况因涉及案情不便透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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